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09號原告 溫大明 即三大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新磊微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玖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肆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