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4號聲請人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豪強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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