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複代理人 林鍾仁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嘉義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三二七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本院朴子簡易庭九十五年度朴簡字第一五五號第一審判決」;及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柯月美
法官陳正昇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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