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 林柏成 訴訟代理人 林欽源 被告 徐增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因終止租賃契約後,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判例參照)。
而租賃物價額則依原告所提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新台幣(下同)506,2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506,200元,而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係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50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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