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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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343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宇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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