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6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6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632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正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甲○○人相對人丁○○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6年8月31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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