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6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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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6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615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相對人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甲○○、乙○○,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本票正本7張,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6年8月28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