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3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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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3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3062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十三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十三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丁○○非發票人,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附表:97年度票字第2306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001│94年7月1日│11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02│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03│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04│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05│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06│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07│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08│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09│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10│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11│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12│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13│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14│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15│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16│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17│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18│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19│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20│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21│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22│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23│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24│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25│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26│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27│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28│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29│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30│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31│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32│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33│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34│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35│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36│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37│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38│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39│94年8月15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40│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41│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42│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043│94年7月1日│1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