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甲女(性侵害被害人,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法定代理人乙女(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被告方○○(少年事件當事人,真實姓名及住居所
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方○○之父(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方○○之母(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被害人或本法第6條之人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起訴請求本法第9條第1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前項第1款、第4款及第5款所定補償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方○○對其乘機性交,致其精神痛苦而請求精神撫慰金500,000元,而被告方○○之父及方○○之母未善盡監督之責,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則依上說明,原告係犯罪被害人而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起訴請求,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最高賠償金額400,000元範圍內應暫免繳納裁判費,至於超過最高賠償金額100,000部分則應繳納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又原告為民國00年0月生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無訴訟能力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查本件原告雖委任陳慧玲律師代為起訴並提出委任狀,惟委任狀上查無原告法定代理人乙女之簽名,是本件起訴未經合法代理,亦應定期命原告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補正委任狀原告法定代理人乙女之簽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