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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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167號、偵緝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對 宋宜真 詐欺取財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李志陞被訴對宋宜真詐欺取財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黃三友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