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玉小字第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玉小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呂有用
複代理人   林鴻儒
被   告  黃適佑
被   告  黃愛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玉小字第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張雅雯
    通 譯 王嘉偉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5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附表
利息:
┌──┬───┬───┬────┬─────┬─────┐
│本金│本金│相關債│利息起算│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序號││務人│日││式│
├──┼───┼───┼────┼─────┼─────┤
│001│新臺幣│黃適佑│自民國│自民國104│年息1.83%│
││54515│、黃愛│104年7月│年9月29日││
││元│花│1日起│止││
│││├────┼─────┼─────┤
││││自民國│自民國104│年息1.76%│
││││104年9月│年11月22日││
││││30日起│止││
│││││││
│││├────┼─────┼─────┤
││││自民國│至清償日止│年息2.76%│
││││104年11│││
││││月23日起│││
└──┴───┴───┴────┴─────┴─────┘
違約金:
┌──┬───┬───┬────┬─────┬─────┐
│本金│本金│相關債│違約金起│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
│序號││務人│算日│日│方式│
├──┼───┼───┼────┼─────┼─────┤
│001│新臺幣│黃適佑│自民國│自民國104│年息0.183│
││54515│、黃愛│104年8月│年9月29日│%│
││元│花│2日起│止││
│││├────┼─────┼─────┤
││││自民國│自民國104│年息0.176│
││││104年9月│年11月22日│%│
││││30日起│止││
│││├────┼─────┼─────┤
││││自民國│至民國105│年息0.276│
││││104年11│年2月1日止│%│
││││月23日起│││
│││├────┼─────┼─────┤
││││自民國│至清償日止│年息0.552│
││││105年2月││%│
││││2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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