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1070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丙○○、丁○○、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