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1070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丙○○、丁○○、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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