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板橋市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玖仟叁佰叁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