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85年06月05日,邀集另一債
務人乙○○(即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下稱本行)借用新臺幣(以下同)1,170,000元整,雙方簽立貸款契約,約定於民國105年06月05日清償,利息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率0.35%(現行為6.516%)按月計付本息,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貸款契約第九條之情事,視同全部到期。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8年09月05日,即未再
繳納本息,依據貸款契約第九條約定,經債權人催告後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631,32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