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12號聲請人 譚永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股票│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