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七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