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四0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0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坤地法官王淑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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