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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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志永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士簡字第225號、106年度審簡字第3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志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1日│102年3月4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緝字第227號│偵緝字第228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士簡字第│││││329號│225號│││├──┼────────┼────────┼────────┤│事實審│判決│106.04.17│106.03.3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士簡字第│││││329號│2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5.25│106.06.01││││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