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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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告 周幸儀 被告 蔡宥富 (原名: 蔡松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分別於民國99年7月15日及同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30
萬元、40萬元,合計70萬元;又約定借款期限分別至99年9月15日、99年10月31日止,此有被告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二紙為證。詎料,上開返還期限屆至,被告均未依約清償,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40萬元,及分別自99年9月16日、9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次按,「屆期未能返還,乙方(被告)除加付利息外,並按
利率壹倍加計之違約金給付甲方(原告)」上開借款契約書第3條定有明文。基此,本件被告逾上開返還期限仍未清償借款,原告除得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外,另得請求按法定利率1倍加計即以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從而,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就30萬元、40萬元借款,應各給付按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即分別為3萬元(計算式:30萬元×l0%=3萬元)、4萬元(計算式:40萬元×10%=4萬元),合計7萬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違約金7萬元,合計77萬元。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
2件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
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前開金額,給付之期限各為99年9月15日、同年10月31日。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各自99年月9月16日、同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㈢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
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兩造於上開借款契約書第3條既約定「屆期未能返還,乙方(被告)除加付利息外,並按利率壹倍加計之違約金給付甲方(原告)」,是原告就30萬元、40萬元借款,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各3萬、4萬元,核屬有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經核為8,37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至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之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利息│違約金│├──┼─────┼──────────────────┼────┤│1│30萬元│自99年9月16日起,依左列金額以週年利│4萬元││││率5%計算之利息。││├──┼─────┼──────────────────┼────┤│2│40萬元│自99年11月1日起,依左列金額以週年利│3萬元││││率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