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伍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