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九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
相對人倍得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巷○號三樓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相對人丙○○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
甲○○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二三二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倍得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年度訴字第一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九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肆萬肆仟零肆拾陸元│││├─────────┼────────────┼─────┤│一│送達郵費│伍佰陸拾元│不含退郵││├─────────┼────────────┼─────┤││公示送達登報費用│貳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總計│肆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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