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6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