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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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6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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