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章渝坪為相對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
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聲請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賴昭輝 ,嗣於民國
105年3月10日變更登記為章渝坪,有相對人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明細可稽。本件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
權裁定命相對人現任法定代理人章渝坪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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