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9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
       蔡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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