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83號原告 王明珠
王順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複代理人 王苡斯 律師被告 王文進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編號B(面積73.28平方公尺)」,應更正為「編號B(面積79.28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林依蓉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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