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83號原告 王明珠
王順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複代理人 王苡斯 律師被告 王文進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吳金玫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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