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監宣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9號聲請人張○○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