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420號原告 丁子涵 被告NGUYENDINHTUNG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1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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