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4號抗告人 曾炳坤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林依蓉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