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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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九十一年東簡字第二三三號),聲請就本院九十年東簡字第三一三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判決(九十年東簡字第三一三號),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有期徒刑肆月(九十一年東簡字第二三三號),且已於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