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72號聲請人 廖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與已故收養人 廖却 之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廖雅芳與廖却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雅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收養人廖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養女。因養母廖却於民國87年8月3日死亡,聲請人欲認祖歸宗回歸本姓,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廖却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另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收養人為伊姑姑,伊被收養後沒有與收養人同住,只有最後一兩年時間收養人有回來與伊及伊生父同住,伊沒有繼承收養人的遺產等語(本院100年8月12日訊問筆錄參照)。又聲請人本父陳添輝亦到庭陳稱:同意聲請人終止本件收養,收養人過世時並無留下任何財產(同上筆錄參照)。是本件終止收養動機應無不當。另亦查無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廖却之收養關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允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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