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褚祐福

王惠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被告 曾孝文

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治皜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孝文、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褚祐福、王惠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陳維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