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褚祐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被告 曾孝文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治皜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孝文、環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褚祐福、王惠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