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邱偉峰
債務人 陳國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