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告 羅子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告 羅子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