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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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貳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二點七公克係屬於違禁物,爰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設有規定;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右揭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依前說明,本件聲請即應認屬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希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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