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一三六號四樓兼代表人甲○○選任辯護人 顏光嵐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甲○○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