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32號上訴人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崔百慶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沼田(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163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台幣參佰玖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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