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淑娟(已歿)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3665號、104年度偵字第4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高淑娟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及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茲因被告業於105年11月16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79頁)附卷可稽,是被告起訴後死亡,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施函妤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