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40號上訴人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王長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84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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