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王秀玉 被上訴人 王嵐 訴訟代理人 王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