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 趙林秀儀 相對人 陳文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58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伍仟元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助字第五八0號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十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不命供擔保、或命供擔保,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之,然法院依此裁量應就其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使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情形予以斟酌,資以平衡兼顧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利益。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所應審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所受理107年度司執助字第580號強制執行事件(以下或簡稱系爭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鈞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審理中,而系爭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下或簡稱系爭不動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660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而其中系爭不動產因位於本院轄區,遂囑託本院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嗣因聲請人否認與相對人有任何金錢往來且更無簽署任何本票予相對人為由,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審理等情,此經本院調閱上揭卷宗查證屬實,堪以認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暨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依聲請人聲請,准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而因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為金錢債權,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可能遭受之損害,乃於停止執行期間,可利用該債權金額取得之孳息。茲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按週年利率5%計算,應為每年50萬元(計算式:1000萬元×5%=50萬元)。而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得上訴至第三審之事件,推估至第三審判決確定約需4年4個月(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有關辦案期限之管制期間,第一審案件為1年4月、第二審2年,第三審1年)等節,酌定聲請人為停止執行應提供之擔保金額為2,165,000元(計算式:50萬元×4.33年=2,165,000元)。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宜蘭縣│宜蘭市│金六結││193│592.01│1000分之55│││││一││││││├───┼────┴───┴───┴──────┴─────┴──────┤││備考│重測前金六結段五結小段75-9地號│├─┼───┼────┬───┬───┬──────┬─────┬──────┤│2│宜蘭縣│宜蘭市│金六結││221│90.08│1000分之55│││││一││││││├───┼────┴───┴───┴──────┴─────┴──────┤││備考│重測前金六結段五結小段76-2地號│└─┴───┴────────────────────────────────┘┌─┬──┬───────┬───┬─────────────────┬────┐│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98│宜蘭縣宜蘭市金│5層樓│1樓層:108││全部││││六結一段193、│、住家│合計:108.0││││││221地號│用、鋼│││││││--------------│筋混凝│││││││宜蘭縣宜蘭市負│土加強│││││││郭路25巷36號│磚造│││││├──┼───────┴───┴───────────┴─────┴────┤││備考│共有部分118建號,權利範圍20分之1;共有部分119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宜蘭縣│礁溪鄉│五峰││952│955.26│967分之22││├───┼────┴───┴───┴──────┴─────┴──────┤││備考│重測前竹篙厝段84-16地號│└─┴───┴────────────────────────────────┘┌─┬──┬───────┬───┬─────────────────┬────┐│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43│宜蘭縣礁溪鄉五│5層樓│4樓層:56.7││全部││││峰段952地號│、住家│合計:56.7││││││--------------│用、鋼│││││││宜蘭縣礁溪鄉德│筋混凝│││││││陽路181巷1號4│土造│││││││樓之7││││││├──┼───────┴───┴───────────┴─────┴────┤││備考│重測前竹篙厝段260建號、共有部分355建號、權利範圍4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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