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489號原告 盧榮宗 被告 鍾林芷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08年6月4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係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3號確認界址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於民國108年4月3日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二、本件定於108年6月4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