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抗字第1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交抗字第12號,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再行抗告。本件抗告人甲○○,對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738號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本院以95年度交抗字第12號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抗告人對本院即抗告法院之裁定,再行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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