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軍上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軍上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軍上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86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3號、95年偵緝字第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軍事審判決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五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不服國防高等軍事法院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九四八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聲明上訴,依其上訴理由書所載,係陳述其第一次脫免職役,乃因當時信用卡循環利息負荷過重,想利用休假期間籌錢清償;第二次脫免職役,則係因恐母親精神方面疾病復發,希望給被告一次自新的機會。基於前開理由,認原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外,更對判決結果有所影響,請求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云云。核其上訴內容,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令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決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周盈文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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