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 周素美 兼訴訟代理人 黄龍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