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 周素美 兼訴訟代理人 黄龍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