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青惠 原名 張美花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下同)叁拾壹萬肆仟陸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伍仟壹佰叁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