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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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徐淑娟
被 告 臺中市清水區清水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益
訴訟代理人 蔡增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撫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普通法院為前開之裁定前
,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第
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為教師,其與被告臺中市清水區清水國民小學間
之聘任,係屬行政契約,其薪資或退撫金發放之爭議,基於
公法關係應循行政訴訟之程序解決,自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
院審判。茲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徵詢
當事人之意見後,將本件移送於該有審判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