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胡敏雄
被 告 六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鍾
訴訟代理人 杜中原
謝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年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即新臺幣陸佰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管委會未能依警衛聘用約定書所訂第2項年終獎金(
春節)一個月薪資19000元。
(二)被告管委會主任委員 楊榮鐘 未依照聘用到期公告自民國(
下同)100年1月1日到100年1月15日,計15日不上班
,另找其他工作之感謝金9500元。
(三)另訴訟費用計740元,由被告負擔。
綜上,共計29240元。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24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則辯以:
(一)原告要求被告應依「警衛聘用約定書」第二條核發春節獎
金壹個月薪資19000元,兩造所簽「警衛聘用約定書」期
限為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被告已於99年2
月10日給付原告春節獎金19000元,故原告於99年12月31
日約聘期滿後,被告實無發春節獎金之由。
(二)被告於99年12月15日公告原告聘用日期至100年1月15日
到期,然原告卻於99年12月22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99
年12月31日辦理交接,被告亦依通知於99年12月31日完成
交接,原告聘用日期亦於99年12月31日,故被告勿需再行
支付原告15日薪資9500元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請求被告依警衛聘用約定書發給春節獎金即一個月薪
資19000元部分:依兩造所不爭執簽訂之六福公寓大廈聘
用警衛約定書之記載:...(二)本期自民國99年1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每個月薪資新台幣(下同)壹萬
玖仟元整;另發放年節獎金:端午節壹仟元、中秋節參仟
元、春節壹個月薪資,以資慰勞各等語,此有原告所提該
約定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支付命令卷宗第3頁),原告
係於99年12月31日正式離職,亦有原告所提離職證明書影
本乙紙在卷可憑(同前卷宗第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揆諸首開約定,被告自應發給原告該年度(即99年度)
春節獎金即一個月薪資19000元。雖被告另辯以已於99年2
月10日給付原告春節獎金19000元云云。惟查,一般春節
獎金係用以犒賞勞工過去一年之辛勞而發給,則被告於99
年2月10日所發之春節獎金當係98年度之年節獎金,是被
告上開所辯,自無足取。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0年1月1日到100年1月15日,計15
日不上班,另找其他工作之感謝金9500元部分:按定期勞
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
資及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2款定有明文。依兩造
所不爭執簽訂之前揭約定書之記載:(一)採一年一聘制
,由甲方(即被告)開會決議之。(二)本期自民國99
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等語(支付命令卷
宗第3頁),原告復於99年12月31日離職,已如前述,足
見原告係屬定期勞動契約之勞工,且於定期勞動契約期滿
離職,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加發預告期
間工資或其他感謝金。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訴訟費740元部分:按法院為小額程序
之事件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上開規定併就兩造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五、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9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
求,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
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