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6所示之罪,分別減刑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至26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2至26所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而繫屬在案,並經本院於96年8月28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62號裁定減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案件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02號裁定在卷可稽。
聲請人又向本院聲請減刑,自屬重複聲請之同一案件,此部分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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