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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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2號原告 祁國祥 訴訟代理人 王曉婷 律師複代理人 謝秉原 律師原告 楊麗卿 原告 郭貞余 原告王綢原告 高潘棟 原告 陳文皇 原告 黃素鳳 原告 黃連發 原告 陳炳章 原告 林易徵 原告 林易瑩 原告 林美寶 原告 林美燕 原告 蘇清風 原告 陳銘哲 原告 李周秀琴 上列15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祁國祥住新北市○○區○○里○○街○○號上列16人共同複代理人 祁國華 住新北市○○區○○里○○街○○號被告 許家蓁 住新北市○○區○○里○○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被告 許廖龍 住新北市○○區○○里○○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蘇子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